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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直接损失”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时间:2025-12-30    访问量:3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赔偿中,“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或必然要支出的费用。其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界定,核心特征是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

一、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违法行使职权而直接减少或必然要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直接损失”的具体范围

以下损失通常被认定为“直接损失”:

1. 财物本身的损失:例如,违法没收、扣押、查封的财物;违法征收征用导致的财产价值减损;违法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房屋本身价值。其价值一般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 必要的、已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应对违法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或进行权利救济而必须且合理支出的费用。例如,财产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搬运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3. 特定情形下的利息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法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普通行政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本身一般不计利息,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4.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为维持基本存续状态必须支付的费用,如职工基本工资、社保、水电费、厂房租金、仓储费等。注意,此项不包括停产停业期间可能获得的经营利润。

三、明确不属于“直接损失”的情形

1.间接损失:如预期可得的经营利润、租金收益、利息收入(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回报等。

2.违约金或赔偿金:因财产被限制而导致对第三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除非能证明该损失是违法行为直接、唯一导致的后果。

3.精神损害抚慰金:此系对人身权受侵害的赔偿,不属于财产直接损失范畴。

4.律师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起诉后法院可能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外,一般不属于直接损失。

行政赔偿案件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性、证据组织的严密性要求极高。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能够为您,结合司法实践,全面梳理并论证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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