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法院调取由行政机关掌握的证据?
时间:2026-01-05 访问量:2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法律依据与前提条件
1.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将“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列为“客观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申请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
2.申请前提:
“客观原因”:该证据确由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保存,且当事人因权限限制(非保密原因)无法通过公开、合法途径自行获取。例如:工商内档、税务资料、特定行政许可的审批材料等。
“对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该证据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或责任划分。
“提供明确线索”: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说明证据的具体名称、内容、大致形成时间、由哪个行政机关掌握等信息,不能仅作模糊猜测。
二、具体操作步骤
1.提交书面申请:
时间:通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指定的期限或开庭前)。特殊情况可在开庭审理中当庭提出。
形式:必须为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
内容:需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需要调取的证据名称、具体内容及特征。
该证据由哪个行政机关(尽可能具体到科室)所掌握。
该证据待证的事实(即该证据能证明本案的什么关键问题)。
申请调取的原因(即为何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申请人签名/盖章及日期。
2.法院审查与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若符合,法院会出具《调查令》或由法官依职权直接向该行政机关调取。
若不符合,法院会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3.法院调取与反馈:
法院工作人员持相关法律文书前往行政机关调取。
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如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调取的证据将由法院依法在庭审中出示,并组织当事人质证。
三、关键注意事项
1.申请的针对性:申请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切忌笼统地申请“调取所有相关资料”。模糊的申请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2.非替代当事人举证:此制度是补充手段,不能替代当事人自身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首先穷尽一切合法、公开的渠道自行收集。
3.区分“国家秘密”与“内部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法院调取程序极为严格,且可能不公开质证。
行政机关的内部流程性、过程性信息或“内部规定”,法院可能认定为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予调取。
4.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若其未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成功率相对较高,但也需满足前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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