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施工方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有效吗?无效的话能要资金占用费吗?
时间:2026-01-05 访问量:2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垫资利息约定原则有效,但需注意条件和例外
(1)垫资利息约定的法律效力
1.原则上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施工方)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这与企业间借贷的无效处理规则不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中的垫资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
2.利息限制: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通常参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无效的话能要资金占用费吗?”
1.此处的“无效”通常指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非仅垫资条款无效。若施工合同本身无效(如因承包人无资质、应招标未招标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只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关于垫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垫资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不能直接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利息。
3.替代性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虽然利息约定无效,但发包人确实无偿占用了承包人的资金。因此,承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请求返还垫资款本金的同时,主张发包人赔偿因资金被占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主张一般予以支持。
二、实务操作要点与证据准备
为有效主张权利,施工方应重点关注:
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确保合同中清晰载明垫资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垫资期限、利息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模糊的约定会增加主张权利的难度。
2.垫资事实的证据链:保存好能证明已实际垫付资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对应采购材料的发票、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或产值报表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重视履约过程中的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等书面形式,定期对已完成的垫资工程量和金额进行确认。
4.诉讼请求的准确表述:
合同有效时,直接请求“支付垫资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合同无效时,请求“返还垫资款本金,并赔偿以本金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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