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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6-01-13    访问量:1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犯罪主体不同

1.职务侵占罪: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刑法》第271条。

2.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非国有单位人员等)。

依据:《刑法》第384条。

二、行为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

侵害的是本单位财物(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对象范围较广。

挪用公款罪:

侵害的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的货币资金),特定情况下包括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

对象具有特定公共属性。

三、主观目的与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久剥夺单位财物所有权,行为上通常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

结果:财物所有权转移,不再归还。

挪用公款罪:

暂时使用为目的,意图事后归还,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上表现为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如经营、理财、消费等),但计划在期限内归还。

关键:公款的所有权未转移,仅暂时脱离单位控制。

四、刑事责任与量刑差异

1.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与侵占数额挂钩,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不退还”指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若主观上转为非法占有,可能转化为贪污罪。

五、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区分点

核心界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通过以下情节综合判断:

是否伪造凭证、销毁账目;

资金去向与用途(如挥霍、赌博等可能推定非法占有);

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表现;

挪用时间长短(长期不还可推定占有目的)。

对象性质:挪用公款罪要求对象为“公款”,若挪用非国有单位资金,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六、法律后果延伸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刑罚侧重对侵占行为的惩罚;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使用权及职务廉洁性,刑罚侧重对公款挪用行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