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如何证明自己“不明知”?
时间:2026-01-14 访问量:1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证明自己主观上“不明知”被帮助的对象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争取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关键。
一、法律依据与“明知”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方式、行为次数、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1)“应当知道”的推定情形(即可能被认定为“明知”)包括: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因此,证明“不明知”的核心在于: 通过证据和事实,反驳上述推定情形,证明自己既非“确实知道”,也不具备“应当知道”的认知条件和义务。
二、如何有效证明“不明知”?——辩护策略与证据收集
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论证和举证:
1. 认知能力层面:证明缺乏认知可能
个人背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文化程度低(如小学、初中文化)、对相关网络技术(如GOIP、猫池)、金融操作(如对公账户、跑分平台)完全不了解,缺乏判断其违法性的能力。
专业常识:证明自己不具备金融、网络、法律等专业知识,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如认为出售银行卡只是“借给朋友用”或“做兼职”)。
2. 交易与行为层面:证明符合常理,无异常
交易合理性:证明出售、出租卡或账号的价格是合理的、市场化的(如几百元、一千元),而非明显畸高的“暴利”。证明交易对象是熟人、朋友,或有正当职业介绍的,而非来源不明的陌生人。
行为公开性:证明行为是公开、直接的,未采取隐蔽措施(如未使用虚假身份、未刻意加密通信、未频繁更换联系方式)。
行为偶发性:证明行为是初次、偶发的,而非反复、多次、持续进行,以排除“职业化”或“惯常性”的嫌疑。
3. 外部环境层面:证明未被告知或提示
未被监管告知:证明在行为前后,没有任何监管部门(如银行、通信运营商、公安机关)告知过其行为违法或风险。银行的开户风险提示、短信提醒等,如果能证明未收到或未充分理解,可作为辅助证据。
无举报或警示:证明在行为期间,未收到任何第三方的举报或明确警示。
信赖合法外观:如果对方提供了看似合法的合同、营业执照等文件,可以证明自己因信赖这些文件而误认为其用途合法。
4. 主观动机与事后表现层面:证明无犯罪故意
合理动机:说明自己有合理的、非犯罪的动机,如:
为了兼职、赚取少量生活费。
受朋友、老乡请托帮忙,基于人情关系。
被欺骗、利诱(需有其他证据佐证被欺骗的具体情节)。
事后态度:如果案发后能主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可以佐证其事前主观恶性小,无逃避侦查的故意。
无违法犯罪前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自己一贯守法。
三、证据形式与收集方向
言词证据:本人稳定、合理的辩解;证人证言(如介绍人、朋友、同事等能证明其认知水平和动机的人)。
书证、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证明交易过程、对方承诺、自己对用途的询问等);转账记录(证明获利金额不大);银行开户资料、合同文件等。
客观证据: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用以佐证其认知能力和经济动机。
四、重要提醒
(1)“不明知”的证明责任:虽然刑事案件中公诉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当存在明显异常情形时,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不明知”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线索。因此,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进行合理解释至关重要。
(2)专业律师介入:帮信罪案件专业性极强,“明知”的认定是控辩交锋的核心。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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