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双胞胎抚养费案:法院支持特殊抚养需求,驳回生父降费诉求
时间:2026-01-26 访问量:1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情概要: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特殊子女抚养费之争
冯女士与王先生曾系同居关系,并共同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两女婴因早产体质较弱,且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缺损,需长期进行营养支持、专人护理,并面临定期复查与未来手术干预。高昂的医疗与特殊照护费用,使抚养成本远超寻常家庭。
双方关系破裂后,冯女士独自承担抚养重担,王先生仅支付少量费用后便不再履行义务。为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冯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补付拖欠费用,并分担后续医疗、教育开支。
二、办案经过:证据为王,精准应对
(1)一审阶段:确立抚养义务与合理费用标准
我所律师团队协助冯女士全面梳理证据,向法院提交包括:
1.亲子鉴定报告,确立生物学亲子关系与法定抚养义务;
2.婴幼儿医疗诊断证明、护理记录及持续医疗开销凭证;
3.广州市相关生活与育儿成本参考数据;
4.王先生此前支付抚养费的记录及后续拖欠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我方诉求,判决王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一次性补付拖欠费用35000元。
(2)二审阶段:聚焦争议,巩固胜果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收入仅5000元、需赡养老人、偿还房贷”为由上诉,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0元,并同时主张探望权。
二审中,我所律师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应对:
1.针对子女特殊需求:补充提交孩子近期复查报告、持续医疗费用发票及特殊用品采购记录,证明实际开支居高不下,5000元抚养费系合理必要;
2.针对对方收入能力:通过对王先生工资流水的质证与分析,指出其除固定底薪外尚有稳定奖金,实际月收入不低于10000元,具备负担能力。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王先生所述“经济压力巨大”依据不足,且子女因健康原因确需高于平常的抚养投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观点与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同居关系解除而免除;
2.本案双胞胎子女因早产及先天疾病,产生高于普通子女的抚养成本,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应以子女实际需要为首要考虑;
3.王先生实际收入水平足以承担一审所判抚养费金额;
探4.望权事宜与抚养费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不影响本案判决执行。
四、案例启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1.权利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登记结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2.证据关键:主张抚养费需提供三类核心证据:
亲子关系证明(如出生证、亲子鉴定);
子女实际抚养需求证明(医疗记录、费用票据);
父母收入能力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3.数额判定:抚养费数额需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如有特殊医疗、护理等合理支出,可依法主张适当提高。
五、律师建议
抚养费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更是父母法定义务的体现。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纠纷中,尤其是存在子女健康特殊情形时,建议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人士介入,以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民商事团队,在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抚养费追索等纠纷方面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证据指导、诉讼策略分析与全程代理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正当权益,如有需要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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