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6-01-27 访问量:1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计算加班费的关键在于三个要素:计算基数、加班时间类型和对应的法定倍数。
一、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基数不是简单地用“基本工资”计算。根据规定,计算基数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1.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优先按约定执行。
2.集体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规章制度规定:前两者均无约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法定标准: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基数。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构成约定不清,可能需要以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等)作为基数,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简单来说: 计算基数不能随意约定过低,原则上应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获得的固定性收入。
二、 加班时间类型及计算倍数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分为三种情况: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在标准工作日(通常为8小时)以外工作,不低于工资的150% (即1.5倍)
2.休息日加班:在周六、周日等休息日工作,优先安排补休。若不能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即2倍)
3.法定休假日加班:在春节、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即3倍)(不能以补休替代)
三、重要提示:
1.“补休”与“加班费”的区别:只有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优先安排补休。工作日延长工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仅以补休代替。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150% 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300% 支付。
3.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通常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但部分地区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仍需支付300%工资)。
四、 计算公式
加班费 = 加班费计算基数 ÷ 21.75天 ÷ 8小时 × 加班小时数 × 法定倍数
21.75天:是月计薪天数,由(365天 - 104天休息日)÷ 12个月计算得出。
8小时:是标准日工作时间。
五、 如果公司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员工怎么办?
1.收集证据:保留考勤记录(打卡截图、门禁记录)、加班通知(工作群安排加班的聊天记录、邮件)、工作成果记录、工资条(显示无加班费或少发)、与领导沟通加班费的录音/记录等。
2.内部沟通: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正式提出,要求依法支付。
3.行政投诉: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4.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可能的补偿金。
5.法院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完整的证据链至关重要。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您梳理加班事实、核定计算标准、收集有效证据,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全力维护您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有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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