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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是否支付加班费?

时间:2025-11-03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它并不改变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就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注: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现通常按40小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核心条款):

明确规定了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情形,包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并未将计件工资制员工排除在外。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此有更具体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支付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支付加班费的关键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合理的劳动定额。

计算公式如下:

首先,确定法定的计件单价(即标准单价)。

然后,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倍数: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的工资。

应得工资 = 加班完成的产品数量 × 计件单价 × 150%

休息日工作(周末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200%的工资。

应得工资 = 休息日完成的产品数量 × 计件单价 × 200%

法定休假日工作(如国庆、春节等加班):

支付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300%的工资。

应得工资 = 法定休假日完成的产品数量 × 计件单价 × 300%